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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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請人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所欲處分不動產清單,倘有未提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請一併提出。

三、釋明本件有處分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四、提出受監護人每月醫療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費用之單據,並製作明細表。

五、提出受監護人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裁判時得以特定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處分之價金匯付帳戶。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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