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6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
1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貳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6年04月24日邀同其餘債務人Z000000000戊○○、Z000000000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①肆佰肆拾伍萬元正,約定自民國96年04月24日起至103年04月24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4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率百分之三點二八,採機動利率計付、②伍佰壹拾伍萬元正,約定自民國96年04月24日起至108年04月24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4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率百分之三點一八,採機動利率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五、六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丙○○僅繳納本金參拾壹萬壹佰貳拾元及利息繳納至民國96年08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上開契約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玖佰貳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76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丙○○,劉│自民國09608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425928│ 惠仁 , 謝玉 │4起││二八│││7元│美││││├──┼───┼─────┼──────┼──────┼───────┤│2│新台幣│丙○○,劉│自民國09608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503059│惠仁,謝玉│4起││一八│││3元│美││││└──┴───┴─────┴──────┴──────┴───────┘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丙○○,劉│自民國096092│至民國097032│上開利率百分之│││425928│惠仁,謝玉│5起│4止│十│││7元│美├──────┼──────┼───────┤││││自民國097032│至清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5起││二十│├──┼───┼─────┼──────┼──────┼───────┤│2│新台幣│丙○○,劉│自民國096092│至民國097032│上開利率百分之│││503059│惠仁,謝玉│5起│4止│十│││3元│美├──────┼──────┼───────┤││││自民國097032│至清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5起││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