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政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42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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