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抗告人甲○○
之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條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98年3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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