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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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 林志聰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查封債務人 莊旗忠 之財產,經本院以92年度執全字第2457號裁定,將其財產查封在案,而聲請人為莊旗忠之財產共有人,前以本院105年度旗簡字第91號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經該案承審法官諭知因分割共有物屬債權性質無法對抗物權性質之假扣押狀態,又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假扣押如久不決,則權利狀態不能確定,殊害債務人之利益,故債務人之聲請,對於債權人,須命其於一定之期間內起訴。」亦即,為免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就本案請求遲不起訴,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法律關係久懸不決,故債務人得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倘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者,債務人即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準此,倘非債務人之人,即無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之權利。
三、經查,相對人之前身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於民國92年9月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莊旗忠之財產,經該院以92年度裁全字第4645號裁定准許,復經萬泰銀行依上開裁定提存擔保金後,向本院聲請查封莊旗忠所有坐落高雄市○○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9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3),經本院以92年度執全字第2457號執行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2457號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誤,則上開假扣押裁定之相對人即債務人為莊旗忠,並非聲請人,聲請人既非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務人,是其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揭規定不符,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