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五一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五一九七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佰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貳張(存單號碼:CD0000000、CD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一○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二八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各一張(存單號碼:CD0000000、CD0000000,另有現金五十一萬八千八百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以一○四年度存字第五一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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