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王至果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聯瑩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提出98年11月4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4日、100年6月29日4筆金錢交付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所為之依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