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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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0號被告即上訴人林成原
巷12號視同上訴人即被告葉時宏
巷8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1,771元【計算式:(7,820.45÷2)×7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