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所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四八一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