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5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553號原告 張明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10年10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C09406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本件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 蔡雅雯 」,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適格之原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變更原告為「蔡雅雯」,及補正以「蔡雅雯」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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