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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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杜冠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