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7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彬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何時申辦信用貸款?金額為何?何時屆期未償?尚欠金額?並表明請求標的(尤其是違約金部份應特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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