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順逢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債務人「 賴茂松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順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此項規定於清算程序之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