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用廠房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 陳達衡
陳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黃國媛 律師複代理人 王羽潔 律師原告 陳正道
陳炳宏 被告陳平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告陳仁被告 陳炳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被告 許慶生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 律師被告 周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用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