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51號原告 郭佳天 被告 呂滿鈔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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