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59號原告 尤金寶 被告 尤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萬肆仟叁佰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約222,000元,復乘以房屋總面積為據,計算式:101.31平方公尺×0.3025×2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尤朝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