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46號原告 楊英傑 以上原告與被告 楊冠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被告目前住址是否確實送達得到?如無法送達,請一併聲請公示送達。
三、兩造婚後共同之住所位於彰化或高雄?
四、請求離婚之事實理由過於簡略,請再補正。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