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59號
原 告 王品惠
被 告 陳志威
王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7元,及被告 王偉傑 自民國
108年12月10日起,被告陳志威自108年12月21日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