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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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9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羅泳溱羅悅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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