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2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黃秀枝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林聰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並具狀提出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