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24號聲請人 吳月利 即桃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桃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存貨及運輸設備之清算,尚未獲國稅局函覆,致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年10月1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10月1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
110年年4月1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