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55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鄭秦月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鄭秦月、 鄭兩成 等間給付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1年11月1日核發北院錦91年執丙字第30350號債權憑證,為免罹於時效,聲請人狀請該院再次執行並換發債權憑證;惟被繼承人鄭秦月於99年7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是否有其他順位繼承人亦不明,而其親屬會議又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鄭秦月於99年7月2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提出本院105年9月10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6100號函影本為據,惟查被繼承人鄭秦月之姊 秦月娥 至今尚生存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05年11月7日新北永戶字第1053628649號函附之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鄭秦月既尚有繼承人秦月娥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