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何永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0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唐建華 │87年9月30日│87年10月30日│250,000元│CH698031││├─┼─────────┼───────────┼───────────┼────────┼────────┼──┤│2│唐建華│87年9月30日│87年11月5日│200,000元│CH698032││├─┼─────────┼───────────┼───────────┼────────┼────────┼──┤│3│唐建華│87年9月30日│87年11月15日│150,000元│CH698033││├─┼─────────┼───────────┼───────────┼────────┼────────┼──┤│4│唐建華│87年9月30日│87年11月25日│150,000元│CH698034││├─┼─────────┼───────────┼───────────┼────────┼────────┼──┤│5│唐建華│87年9月30日│87年12月5日│150,000元│CH698035││├─┼─────────┼───────────┼───────────┼────────┼────────┼──┤│6│唐建華│87年9月30日│87年12月15日│150,000元│CH69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