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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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 陳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之價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陳玉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