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1號上訴人 潘壽蓮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朝銘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應補繳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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