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豐懋選任辯護人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楊凱婷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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