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詹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壹佰零伍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詹玉前於民國93年4月11日起至同年9月23日止,在屏東縣屏東市中山公園內等地點,經警查獲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仿冒香菸之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3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本件被告邱詹玉違反商標法案件,因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105包(原查獲109包,其中4包已送驗),均係專科沒收之物供,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詹玉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3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之案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遂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7245號提起公訴後復撤回起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撤回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本案所扣得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105包(原查獲109包,其中
4包已送驗),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彰化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9日台菸酒菸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長壽黃硬盒香菸105包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