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黃漢欽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 黃漢淦
黃漢燻 黃漢標黃沅香 黃秀滿 黃秀珍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錦清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錦清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現金,應分割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漢淦、黃漢燻、黃漢標、高黃沅香、黃秀滿、黃秀珍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父黃錦清於民國97年4月25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附表二所示存款、現金,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兩造為被繼承人黃錦清之子女,應繼分各7分之1,已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畢繼承登記,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未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為此提起本訴,並以訴狀繕本之送達請求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黃漢淦、黃漢燻、黃漢標、高黃沅香、黃秀滿、黃秀珍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黃錦清於97年4月25日死亡,而兩造係被繼承人黃錦清之子女,有被繼承人黃錦清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佐。
(二)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另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
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既不能協議決定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且被繼承人黃錦清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錦清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另有如附表二所示存款、現金等遺產,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登記謄本、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向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函查,被繼承人黃錦清死亡時點,確實帳戶內均存有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無誤(參卷宗第108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16頁)。
而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錦清之遺產範圍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一節,迄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錦清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一、二所載等情為真實。
(四)分割之方法:
1、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2、本件原告以被繼承人黃錦清所留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為分割對象,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以消滅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不動產部分分割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即各7分之1之比例分別共有,而存款及現金部分由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於法並無不合。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分割方法,俱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對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案,並無其他意見提出。本院斟酌本件被繼承人黃錦清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兩造利益等情,認由兩造按應繼承分比例即各7分之1予以分配為宜,爰裁判分割如主文所示。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無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茜雯附表一:被繼承人黃錦清所遺不動產
┌───┬──────┬──────┬──────┐│編號│遺產內容│面積及權利範│分割方法││││圍│││││││├───┼──────┼──────┼──────┤│1│新竹市○○段│83平方公尺,│兩造按附表三│││龍山小段85之│權利範圍:全│應繼分比例分│││2地號土地│部│割為分別共有│├───┼──────┼──────┼──────┤│2│新竹市○○段│38.56平方公│同上│││947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全部││├───┴──────┴──────┴──────┤│3│新竹市○○段│60平方公尺,│同上│││94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新竹市○○段│676.43平方公│同上│││1043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5分之1││├───┴──────┴──────┴──────┤│5│新竹市○○段│22.19平方公│同上│││1044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560分之48││├───┼──────┼──────┼──────┤│6│新竹市○○段│1956.41平方│同上│││116地號土地│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7│新竹市○○段│25.92平方公│同上│││151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全部││├───┼──────┼──────┼──────┤│8│新竹市○○段│123.65平方公│同上│││152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全部││├───┴──────┴──────┴──────┤│9│新竹市○○段│309.49平方公│同上│││193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全部││├───┼──────┼──────┼──────┤│10│新竹市○○段│22.99平方公│同上│││193-1地號土│尺,權利範圍││││地│:全部││├───┴──────┴──────┴──────┤│11│新竹市○○段│172.17平方公│同上│││194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全部││├───┼──────┼──────┼──────┤│12│新竹市○○段│108.30平方公│同上│││199地號土│尺,權利範圍││││地│:全部││├───┴──────┴──────┴──────┤│13│新竹市○○段│188.62平方公│同上│││244地號土地│尺,權利範圍│││││:全部││├───┼──────┼──────┼──────┤│14│稅籍編號:│89平方公尺,│同上│││00000000000│權利範圍:全││││門牌:新竹市│部││││光復路一段│││││335巷13號房│││││屋│││├───┼──────┼──────┼──────┤│15│稅籍編號:│419.2平方公│同上│││01E00000000│尺,權利範圍││││門牌:新竹市│:全部││││關東路18號房│││││屋││││││││└───┴──────┴──────┴──────┘附表二:被繼承人黃錦清所遺存款、現金
┌───┬──────┬──────┬──────┐│編號│遺產內容│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新竹市農會存│396,896元│兩造按附表三│││款││應繼分比例分│││││配│├───┼──────┼──────┼──────┤│2│新竹國際商業│10,039元││││銀行(渣打銀││同上│││行)存款│││├───┼──────┼──────┼──────┤│3│萬泰商業銀行│47,015元│同上│││竹科分行存款│││├───┼──────┼──────┼──────┤│4│新竹關東橋郵│65,730元│同上│││局存款│││├───┼──────┼──────┼──────┤│5│現金│12,000元│同上│└───┴──────┴──────┴──────┘附表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繼承人│應繼分│├────┼───┤│黃漢欽│1/7│├────┼───┤│黃漢淦│1/7│├────┼───┤│黃漢燻│1/7│├────┼───┤│黃漢標│1/7│├────┼───┤│高黃沅香│1/7│├────┼───┤│黃秀滿│1/7│├────┼───┤│黃秀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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