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林冬菊
兼法定代理人 詹蓉姍 被告 江旻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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