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郭長勳 被告 徐進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郭勁宏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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