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5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 陳柔均 原名:陳思
0號債務人乙○○
0號債務人甲○○
0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柔均(原名: 陳思涵 )、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柔均(原名:陳思涵)、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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