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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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335號債權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2月26日及95年3月26日用以計算利息之本金各為多少與該本金是否應先扣除預收費用後再行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96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以致計算利息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難以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