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郭有進
郭阿旺 郭陳金女 郭志榮 郭庭瑜 郭延綸 郭辰遠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郭志豪
林秀珠 被上訴人 張國源
張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萬78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1100元×占用面積9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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