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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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法字第五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部分,經被告上訴尚未確定),此確定部分極待執行,合於得易科罰金之條件,惟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礙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此部分先予執行等情,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判決一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令函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