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104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起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