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台北市○○區○○○路○段○○○號代理人 鐘健榮 債務人明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洪 金鳳人債務人 李國賓 債務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