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O七四號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