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8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狀所稱已向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辦理掛失乙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8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狀所稱已向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辦理掛失乙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