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男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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