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彭雪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分割方案,分割方案並不得有害於受監護宣告人 葉佐翔 )。
(五)關係人 彭勝 銪戶籍謄本。(上開各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