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09號再抗告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8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查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即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何信慶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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