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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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鴻
陳玉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689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黃文鴻、 董智榮 (經本院以109年度苗簡字第562號判刑確定)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共同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
108年間某時起,由黃文鴻提供位於苗栗縣○○市○○路○○○號(黃專業檳榔店),供作不特定人得進出賭博財物之場所,將電子遊戲機麻將機臺(俗稱「滿貫大亨」)1臺擺放在該處,供不特定人以1比1之比率開分把玩押注,於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啟動,10元硬幣換得1分,玩家拿16張牌,按照所得分數自退幣孔兌換現金,而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不特人賭博財物,獲利均分。嗣經員警於109年3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搜索上址,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查獲時已無退幣功能)及機臺內之賭資7,920元(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09年度銀保字第26號、109年度保管字第224號)。
㈡被告陳玉珊、董智榮(經本院以109年度苗簡字第562號判刑確定)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共同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09年1月間起,由陳玉珊提供位於苗栗縣○○鎮○○路○○○○號(越南小館飲食店),供作不特定人得進出賭博財物之場所,將電子遊戲機鑽石大舞台機臺(俗稱「 小瑪莉 」)1臺擺放在該處,供不特定人以1比1之比率開分把玩押注,於投入10元硬幣可換得2分,押注所選燈號,若押中,可重所押倍數之分數,按照所得分數自退幣孔兌換現金,而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不特人賭博財物,獲利均分。嗣經員警於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47分許,搜索上址,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及機臺內之賭資2,900元(苗栗地檢署
109年度銀保字第30號、109年度保管字第250號)。被告所涉賭博案件,業經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
266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若該違禁物已經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檢察官又再聲請宣告沒收,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5號判決亦同此旨)。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文鴻、陳玉珊分別與同案被告董智榮共同犯賭博罪,被告黃文鴻、陳玉珊部分,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偵字第1689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均於109年6月2日確定,並於110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固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苗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24、25
0號、109年度銀保字第26、30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查;然同案被告董智榮部分,經本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0
9年度苗簡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共2罪),應執行拘役40日,並宣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全案於11
0年5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董智榮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既經本院以109年度苗簡字第562號判決併予宣告沒收確定,且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沒收之處分命令等情,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自無重複沒收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含IC板1片)│1台│109年度保管字第224號│├──┼────────────────┼────┼─────────────┤│2│賭資│7,920元│109年度銀保字第26號│├──┼────────────────┼────┼─────────────┤│3│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含IC板1片)│1台│109年度保管字第250號│├──┼────────────────┼────┼─────────────┤│4│賭資│2,900元│109年度銀保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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