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美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7年度易字第1238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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