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洪若芷 被告 劉岢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