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 林立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1月28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1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忠海產餐廳│林立婷│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0,000元│104年2月25日│YG0000000││││ 吳添丁 ││業銀行 林園 │1│││││││││分行││││││├──┼──────┼─────┼─────┼──────┼────────┼───────┼──────┼───┤│002│忠海產餐廳│林立婷│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0,000元│104年3月10日│YG0000000││││吳添丁││業銀行林園│1│││││││││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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