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慶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3粒(總淨重
0.8550公克、驗餘總淨重0.8529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先後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晚間9時15分許、102年7月3日中午12時15分許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被告前開各次犯行併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3年4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卷第1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書所載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3粒(總淨重0.8550公克、驗餘總淨重0.8529公克),雖經警於
101年10月29日晚間9時15分許,在被告位於○○市○○區○○街○○○巷○○弄○○號住處內扣得,惟上開錠劑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987號卷第34頁)在卷可參。又被告於同日晚間11時59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係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MDMA陰性反應,此有該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按(同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至第32頁),此復核與被告供稱扣案之物皆為其所有,然僅有施用安非他命及抽K菸,未施用搖頭丸,且搖頭丸係很久以前所買,放在住處很久等語(同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至第7頁、第24頁)相符,顯見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3粒,與被告前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兩者間並無何直接之關聯性,被告此部分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尚無刑責),顯無從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所吸收,而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從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3粒,既屬被告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中所應調查之物證,自不得於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袋│1.查扣時地:101年10月29日晚間9時│││(含包裝袋1││15分許,在○○市○○區○○街000│││只)││巷00弄00號被告曾慶榮住處。│││││2.鑑定結果出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9│││││87號卷第34頁)。│││││3.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淨重0.87│││││60公克,驗餘淨重0.875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含有甲基安非│2粒│1.查扣時地:同上編號1│││他命成分之黃││2.鑑定結果出處:同上編號1│││色圓形錠劑││3.鑑定結果:總淨重0.6340公克,驗餘│││││總淨重0.6315公克,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甲基安非他命│3袋│1.查扣時地:102年7月3日中午12時15│││(含包裝袋3││分許,在○○市○○區○○路000之│││只)││0號0樓被告曾慶榮居所。│││││2.鑑定結果出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7月15日北市鑑毒字第00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534號卷第66頁)│││││。│││││3.鑑定結果:白色透明晶體,總淨重│││││1.20公克,驗餘總淨重1.17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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