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461號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張登凱
被 告 邱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0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