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4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哲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哲誌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哲誌未考領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上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竹縣竹北市新民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11時18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新民街與華興街口時,本應注意行至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停車確認,即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 徐逸君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華興街由北往南方向行至該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徐逸君受有左手肘、左腕、右膝、左髖部及左大腿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證據:

(一)被告張哲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徐逸君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三)新仁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四)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竹縣○○○○○○○○○道路○○○○○○○○○○○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0張。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二)論罪:本件被告張哲誌未考領駕駛執照,有上開新竹縣○○○○○○○○○道路○○○○○○○○○○○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是核被告張哲誌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並審理之。

(三)自首:被告於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至被告雖於偵查中經發佈通緝後始緝獲到案,惟因其登記之戶籍地址為戶政事務所而無從送達傳票所致,且其嗣後於本院通知調解時遵期到庭,尚難遽認被告有逃避本件偵審之意,是被告嗣既未逃避偵審,本件仍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於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竟疏未注意,未遵守燈光號誌行駛,因而與告訴人發生碰撞,為肇事原因,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本院給予相當之時間令其履行調解條件,卻遲未能依約履行,僅賠付部分款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公務電話紀錄表7份附卷可查,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以及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處拘役50日,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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