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張秀椿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張秀椿犯頂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22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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