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林金山 被告 陳萬仁
蔡可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借據第31條之約定(本院卷第14頁),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上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 謝娟娟 ,此有財政部民國108年4月3日台財人字第108086119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其陳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以准許,合先陳明。
三、被告陳萬仁、蔡可鋅經合法通知(寄存送達開庭通知於二人戶籍地址,見本院卷第63、67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萬仁即南方澳活海鮮前邀同被告蔡可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280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1.09%加1.41%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2.50%。又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約定借款期自106年4月20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分60期,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陳萬仁自107年11月2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萬仁、蔡可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均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原告區域中心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紙、原告區域中心二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資料影本在卷為證(本院卷第13、17-19、21頁),且被告陳萬仁、蔡可鋅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原告前揭主張,堪認屬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被告陳萬仁就如附表所示借款,自107年11月20日起即因未繳納,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蔡可鋅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參諸前揭規定,自應負擔連帶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本件│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一│390,163元│2.5%│自107年11月20日│自107年11月2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1,560,692元│2.5%│自107年11月20日│自107年11月2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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